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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
《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

时间:2016年10月20日来源:政府办公室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和《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掌握、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定期召开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出现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审核。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四)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五)财政预、决算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公告,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结果,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等情况;

  (七)重大城市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公开招投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投入、验收等情况;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行政处罚的项目、依据、程序、标准;

  (十)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数量及调整情况,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行政机关网上受理行政许可和在线办事的事项、条件、流程、登陆地址、咨询电话、办理结果等情况;

  (十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扶贫、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十三)影响公共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五)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六)征收或者征用土地、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国有企业产权的处置和交易情况;

  (十七)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及补助发放、使用和安置等情况;

  (十八)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情况,购买、租赁条件以及出售、出租等情况;

  (十九)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主要领导的职责及调整、变动情况;

  (二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招考、聘用信息以及军转干部、退伍士兵安置、人才引进的依据、条件、程序和录用结果;

  (二十一)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收费的定价、价格调整情况;

  (二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在嘉峪关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或本行政机关的互联网网站上公开;

  (二)定期公开发行政府信息专刊或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发布政府信息;

  (三)设立固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

  (四)放置在办公场所供公众查阅;

  (五)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六)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形式。

  能够通过网站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优先在嘉峪关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在提供政府信息时不得设置阅读障碍。对于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地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政府信息公告栏或查询场所。

  第四章 公开程序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据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记录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或变更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本办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掌握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市政府网站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采用以上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还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向其提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并向行政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年进行考核和评估,

  市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网上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估,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目标考核体系。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市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期满后自动失效。

  嘉峪关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甘肃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行政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机构领导及分工;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下(直)属单位设置及职能等。

  2.规范性文件

  主要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规划计划

  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本机关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4.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等。

  5.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专项统计报告,年鉴等。

  6.其他

  主要包括:行政机关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行政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计划、程序、结果以及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1.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jyg.gansu.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政府信息。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3.通过市档案馆查阅。

  市档案馆地址:嘉峪关市市级机关综合楼1楼

  开放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联系电话:0937--6328113

  (三)公开时限

  行政机关应在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行政机关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 申请受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机构: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公地址: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0937--6328028

  通信地址: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735100

  电子邮箱:xxgk@gsjyg.cn

  (二)申请方式: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传真申请。申请人下载填写《依申请公开申请表》(附件1)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下载地址:www.jyg.gansu.gov.cn 依申请公开栏目。

  3.互联网申请。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www.jyg.gansu.gov.cn)

  依申请公开栏目在线申请。

  (三)受理处理程序:

  受理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身份、申请书内容进行审查。申请的形式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关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对能当场答复的申请,应当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2.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能书面答复的,经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3.属于应当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

  4.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附件3),并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

  5.不属于市政府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将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附件4)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附件5)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附件6)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附件7)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举报。

  举报电话:0937-6328028

  办公地址: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举报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 3:00—6:00。

  邮政编码:735100

  电子邮箱:xxgk@gsjyg.cn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监察局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依申请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公 民

  姓 名

 

  工作单位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传 真

 

  电子信箱

 

  法人或

  其他

  组织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联系地址

 

  邮 编

 

  电子邮编

 

  传 真

 

  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

  □纸质 □电子邮件

  □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信息公开要求

  所需信息的名称

 

  所需信息的索引号

 

  所需信息的用途

 

  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不申请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自行领取

  □邮 寄

  □快 递

  □电子邮件

  □传 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建议你(单位)与 机关联系,联系方式为 。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依法予以告知。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本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请你(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再行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 )第 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经查,你(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你(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提供所申请的属于公开范围部分的政府信息:

  □纸 质

  □电子邮件

  □其他方式,具体为

  你(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 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机密

  □商业机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机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不予公开。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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