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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信访须警惕几种不良倾向

时间:2017年07月26日来源:人民日报

    信访制度是公民依据宪法和信访条例的规定,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坚持法治信访的过程中,必须警惕几种不良倾向。

  第一,官僚主义倾向。信访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但在信访工作中还存在着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倾向。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侵害群众合法权益,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新发信访问题不断滋生。有的国家工作人员缺乏公仆意识,面对来信来访能躲就躲、能推就推、能拖就拖,致使有理访得不到解决,无理访得不到终结,造成新案变积案、积案变难案的恶性循环。一些本应能够及时化解的信访案件久拖不决,最后导致群体访、重复访发生。

  第二,民粹主义倾向。近年来,民粹主义情绪在我国发展蔓延,影响了对信访现象的认识。例如,有的人偏执地认为,只要是平民百姓上访,就是合理合法的;只要是弱势群体的诉求,就必须受到保护;只要是反对政府、官员、警察、富人的,就需要支持。在这种思潮影响之下,上访人被普遍看作是“蒙冤”人员,其诉求无论有理还是无理,其行为无论合法还是违法,均被认为是值得同情和需要支持的。一些上访人的偏执情绪被放大,本来单一、单纯的信访问题却成为追求极端民主、破坏法治的借口。对此,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政法机关必须及时揭穿民粹主义华丽虚假的谎言。

  第三,法不责众倾向。法不责众现象在信访中非常普遍。一些上访人对违法上访行为及其危害心知肚明,但是在利益驱动下,依然抱着人多势众、法不责众的心态固执己见、一意孤行。有的故意串联聚集,以打标语、堵路堵门等违法方式肆意滋事;有的参与、声援违法信访活动,一人得利众人跟风,制造“破窗效应”,这些都严重破坏了法治生态、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在法治信访中,政法机关须依法惩治那些违法信访活动,真正形成法无例外、违法必惩的法治态势。

  第四,花钱买平安倾向。在推进法治信访过程中,对于群众上访有理的,必须依法解决,该赔钱的赔钱。但是,绝不能屈服于违法施压,随意给钱。在有的地方,不管信访理由是否成立、信访诉求是否有理、信访行为是否合法,不分青红皂白,无法度、无原则、无底线地采取花钱买平安的办法谋求信访问题的解决。可实际效果是,无原则地花钱没有买来平安,却使上访人的利益诉求得到无限滋长;无原则地花钱没有买来理解,却使更多的上访人前来攀比;无原则地花钱没有买来稳定,却使信访秩序越来越乱。

  第五,不敢担当倾向。信访稳定工作被动局面的形成,除有的领导干部法律素质不高,认识不清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干部在信访稳定工作上不敢担当。有的领导干部怕处理失误受到责任追究;有的领导干部怕上级机关的工作思路变了,对自己秋后算账;也有的领导干部怕被媒体盯上,大肆炒作,官帽不保;还有的领导干部怕得罪人,使自己成为新的上访对象。信访工作层面之所以出现上述现象,除了个人因素之外,还源于权威机关态度不明朗、权威部门观点不明确。因此,必须加强对法治信访理念、方法的顶层设计,通过国家立法和制度建设,解除基层的后顾之忧。

  (黎海滨 作者为吉林省吉林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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